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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1-04-20 17:29       信息来源:江苏省旅游条例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旅游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布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
(二)公平竞争,不得有给予或者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四)尊重和保护旅游者个人隐私,不得非法使用、披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第五十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可以与旅游者订立补充合同,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二)不得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荐不向社会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四)事先向旅游者明示约定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同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和记录其信用信息。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对其会员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旅游经营者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示义务,及时、真实公示其有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经营者信誉评价制度,组织旅游行业组织进行评估,听取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记录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信誉评价结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文明旅游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工作,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增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旅游,及时劝阻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
第五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有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
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其不文明行为记录。